京華時報訊 (記者孫思婭)王女士在乘坐地鐵時因踩到嘔吐物摔倒,導致股骨頸骨折,因此起訴地鐵運營公司索賠20萬餘元。昨天記者獲悉,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王女士今年51歲,2013年3月2日乘坐地鐵時,因踩到地上的嘔吐物摔倒,後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經鑒定部門鑒定:王女士左股骨頸骨折內固定術後遺留左髖部活動受限評定為十級傷殘。王女士說,地鐵運營公司僅為她交納了部分治療費用,因此她起訴要求對方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05978.71元。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女士在首發站乘坐列車,車廂內存在嘔吐物,表明地鐵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同時,王女士未盡到相應的註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一定的責任。因此,法院認定地鐵運營公司承擔8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女士100393.13元。
(原標題:地鐵乘客踩嘔吐物摔傷訴運營公司索賠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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